西南交通大学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实施管理办法(修订)
2017年07月12日 阅读次数:

第一条 为广泛吸收社会资源参与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搭建高层次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实践教学平台,推进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能力和培养质量提高,必须加强联合培养基地的建设。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教研【2009】1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基地,是充分利用社会优质资源,加强研究生实践能力培养的有效途径,同时也是充分发挥高校智力优势,提升企事业单位核心竞争力,更好地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应用型人才的需要。

第三条 实践基地由学校或学院与相关单位协商共同建立。学校、学院根据研究生培养需要分别设立校、院两级实践基地。校级实践基地命名为“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院级实践基地按二级培养单位设立,命名为“西南交通大学XXXX学院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

第四条 校内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高度重视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的建设工作,主动加强与生产或科研实力强、设备先进、能相对稳定地接收相关专业研究生进行专业实践的企事业单位及科研院所的密切联系与通力合作,创建多种形式的研究生联合培养实践基地,搭建培养人才、创新科技、引领文化、服务社会的桥梁和平台,切实推进产学研一体化协同创新和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

第五条 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的依托单位与西南交通大学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双赢”的原则开展合作。学校利用培养基地依托单位实践经验丰富,能够为培养研究生的创新意识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提供条件的优势,安排研究生进行专业实践;基地依托单位则可利用学校教学、科研优势,加强与学校的人才培养和科研合作,同时优先吸收优秀的毕业生进入依托单位工作等。

第六条 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合作双方应制定基地合作建设的规划及相应的支持政策或规定,签署合作建设协议,明确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学科领域、合作科研领域以及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等,进行全方位的对接与合作,切实做到资源共享、师资互聘、产学研统筹发展。

第七条 校内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努力为基地依托单位解决在科研、生产、管理等工作中遇到的技术问题,帮助基地依托单位解决技术难题。在联合培养研究生中,优先聘任合作单位具有丰富实践经验、一定学术水平或技术专长的专家学者作为研究生合作指导教师,并按校、院两级颁发聘书。

第八条 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依托单位应把联合培养研究生纳入本单位的人才建设与科研攻关的整体工作之中,对研究生的学习、科研、生产实践、论文写作及实践期间的生活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资助和保障,为研究生在基地期间的学习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第九条 校内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设立由学院负责人、学科带头人等相关人员组成的联合培养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其职责是:

1. 研究决定联合培养基地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 制定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的相关政策与措施;

3. 审核确定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的建设方案;

4. 检查相关基地的建设进展与实施情况;

5. 考核确认研究生的实践情况。

第十条 各学院实践基地领导小组应及时掌握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的情况,对于建设效果不好,没有在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尤其没有在加强研究生实践能力培养方面发挥应有作用的联合培养基地,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十一条 校级实践基地的牵头学院或设立院级实践基地的学院应确定专门人员与基地依托单位确定的人员成立“协调工作小组”,负责落实专业实践活动计划、安排指导教师、专业实践考核等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 各学院应在研究生派出前一周到研究生院备案,提供参加基地实践研究生的相关信息。对于研究生院备案的基地实践研究生,从学校到基地的往返交通费、保险费用等由研究生院从实践基地建设经费中列支报销。

第十三条 校级联合培养基地的建立,原则上应遵循下列程序:

(1) 各学院对拟设联合培养基地进行初步考查与论证,并与基地依托单位进行协商,洽谈有关专业实践事项,达成建立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的初步意向。

(2) 填写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申报表,经学院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批。

(3) 经批准建立的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由研究生院与联合培养基地依托单位正式签订“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协议书”一式3份,研究生院、学院和联合培养基地依托单位各保存1份。

第十四条 学校与实践基地依托单位签定合作协议后,向依托单位授予“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牌匾,牌匾规格一般长600mm,宽400mm。院级实践基地由相应的学院负责人与合作单位签订协议,交1份协议到研究生院备案,授予依托单位“西南交通大学XXX学院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牌匾,规格可参照校级基地。

第十五条 对协议到期的实践基地,双方根据实际需要与合作成效,可续签协议;未续签协议的基地视为自动终止合作并取消相应基地资格。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本文件摘自2016.8“西南交通大学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