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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20
阅读人数: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学位〔2013〕36号)、《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文件明确要求,研究生培养单位严禁在招生工作中有虚假、误导宣传和舞弊、违规行为;不得以“研究生”和“硕士、博士学位”等名义举办课程进修班、研修班等;严禁委托中介机构组织和参与招生和教学活动。
请有意拟开展相关工作的各单位务必严格按文件要求执行,并于11月30日前到研究生院进行备案,盖章签字备案材料提交到研究生院专业学位办公室239。
研究生院
2023年11月20日